既判力与民事抗诉机制的冲突及协调 |
| |
引用本文: | 段厚省,郭宗才.既判力与民事抗诉机制的冲突及协调[J].人民检察,2006(7). |
| |
作者姓名: | 段厚省 郭宗才 |
| |
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段厚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副主任(郭宗才) |
| |
摘 要: | 既判力的功能主要是实现诉讼经济、维护程序与法的稳定性,尊重审判权威。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都设有对生效裁判的再审程序,我国也是如此,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机制具有其制度价值,与既判力规则可以协调,但是需要进一步改造和完善。
|
关 键 词: | 既判力 民事诉讼 抗诉 检察监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