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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NGO的合法性建构
引用本文:王绽蕾,霍艳丽,安建增. 论我国NGO的合法性建构[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4, 6(6): 50-53
作者姓名:王绽蕾  霍艳丽  安建增
作者单位:1. 咸阳师范学院,政法系,陕西,咸阳,712000
2.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3.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72
摘    要:有效的合法性有助于组织间关系的良性互动。非政府组织处于国家—社会—市场关系框架内 ,与国家(政府 )、市场 (企业 )、社会 (公众 )分别存在着不同性质与内容的合法性关系。要推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必须理顺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关系 ,以政策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市场合法性三个方向为突破口 ,从制度、文化、组织三个层次对其进行重新建构 ,实现制度完善、文化支持与组织保证

关 键 词:合法性  非政府组织  建构
文章编号:1671-0681(2004)06-0050-04
修稿时间:2004-07-21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NGO in our country
WangDianlei,HeYanli,AnJianzeng.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NGO in our country[J].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2004, 6(6): 50-53
Authors:WangDianlei  HeYanli  AnJianz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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