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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寺院与继承
作者姓名:王继红  袁野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证处
摘    要:2006年6月,和尚甲来到重庆市公证处称其本人是某寺院住持,曾于多年前收留被他人遗弃的小男孩乙,一直将其抚养成人并剃度,不久前乙因病死亡,死亡后在农业银行遗留存款5000元。甲前往银行取款时,被银行要求只能凭继承权公证书才能领取款项,故以甲抚养乙多年,与乙之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系乙之养父为由,以个人名义向重庆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关 键 词:和尚  寺院  继承权公证  农业银行  收养关系  公证处  重庆市  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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