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诱惑侦查在实体法领域的影响
引用本文:张曙光.论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诱惑侦查在实体法领域的影响[J].政治与法律,2003(5):38-42.
作者姓名:张曙光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诱惑侦查已是广泛应用于诉讼实践的侦查手段。相应地,一些面貌和内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犯罪(本文称之为被“诱惑”犯罪)出现在实体法领域的视野内,而目前对此却鲜见研究。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确定应当不同于普通的犯罪,既要从刑事法理考虑,也要从政策角度衡量。对于“犯意诱发型”犯罪,应当作为无罪处理;对于事先有犯意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可以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减轻处理;而对于事先有行为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则应从轻处理。

关 键 词:被“诱惑”犯罪  犯意诱发型  机会提供型  刑事责任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5-0038-05

On Criminal Liabilities of "Entrapped" Crime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