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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临危措施不当导致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紧急避险
作者姓名:
朱剑冰
黄新明
作者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摘 要:
驾驶员作为特殊义务主体,应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以应对、避免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重大损害的情形。从招致危险的行为与避险行为的因果关系看,如果未尽到特殊义务,不应认定为紧急避险。
关 键 词:
紧急避险
交通肇事
临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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