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身份不明变相延长拘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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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晓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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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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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长期限为三十日。但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可以"无限期"地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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