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的外部监督,其对检察权的运行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必须厘清。较人民监督员的“精英化”而言,更应当采取人民监督员的“大众化”,这更有利于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应有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逐步由权利型监督向权力型监督转变,人民监督员由人大聘请,代表人大进行监督,并且监督范围由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扩展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和劳动教养的案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应从单方面的调查发展为听证的方式,听证可以采取简易的方式,但是应当能够起到使得人民监督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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