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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法律信箱
作者姓名:
于繁华
徐昌平
摘 要:
业主不得违法改变住房用途乌鲁木齐市的马云涛咨询:我是乌鲁木齐市某小区的一名业主,我住在2楼,楼下的住户最近将其阳台进行了改装,经营快餐外卖,经常人来人往,严重影响我们全家的休息。请问,他这样做是不是应当征得我的同意?新疆德阳律师事务所徐昌平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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