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物权与债权的概念产生于中世纪(11一13世纪),而真正将其系统化、规范化的却是德国民法典,并以此影响着大陆法系的众多国家。通过对二者各自特性的比较,引出物权与债权传统经典的理论;同时,再通过现代社会发展变化,引起众多国家的专家学者中广泛讨论的重要理论(目的性和手段性在物权和债权之间的相互转换: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和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理论)。通过这些理论的提出,对物权与债权的传统经典理论提出一个问题,即:现今社会,区分二者已毫无意义,甚至已没有必要了。对此,举出一个在我国实务界广泛存在、并引起讨论的案件,来深入分析。通过事实让人家明白,这些理论所反映的只是物权这一事物的本质所发生的发展变化,而并非对物权的全面否定,让我们重新认识:不论现代社会的发展让二者结合得多紧密,物权就是物权,债权就是债权;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情况下,在还没有重新设计权利的概念之前,区别一种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