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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毁食品问题的几点思考
作者姓名:向晓东
作者单位:宜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 宜昌
摘    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十 二类食品。一般应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以下几种情 况:该种食品能造成危害,必须立即禁止出售;对已售出 的要追回,以免继续造成危害;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需 进一步化验,包括经处理后达到标准的。 如果违反了该条的规定,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呢?《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违反本 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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