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之我见——与黄维智博士商榷 |
| |
作者姓名: | 张少林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
| |
摘 要: | 大多数“情况说明”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况说明”不是鉴定结论、书证、勘查检验笔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少数“情况说明”应归入证人证言,个别的可归入视听资料;一些“情况说明”有其存在的合理原因,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应该分门别类地加以规范,大量的"情况说明"没有存在的多大必要,应该严格限制使用。
|
关 键 词: | 刑事案件 " 情况说明" 证据学定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