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的前面:德里达论文学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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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体标.在法的前面:德里达论文学与法[J].理论月刊,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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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体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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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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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里达通过<在法的前面>、<类型的法则>等论述文学和法的关系.文学的建制有四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同一性、作者、叙述、标题.通过标题的内外位置、道德法的高低位置,说明这些法的逻辑是禁令/被禁止的,是自身延迟的力量.它作为一种类型的区分,其核心恰恰是污染和混杂.因此,法保护着文学的建制,但同时法也需要文学的叙述,文学作为一种习语可以解构法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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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学 法 类型 解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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