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几年,我区先后发生10余起因菜农违反农药使用规程,将含农药残留的蔬菜采摘上市出售,结果造成市民食物中毒事件,但是由于在日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中,很多地方未将菜农上市出售蔬菜的活动纳入经常性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范围。加之不少人对《食品卫生法》第54条的理解之误,认为种植业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范畴,故而均未追究其的法律责任。然而行政违法构成分析,菜农销售含农药蔬菜行为已构成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要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笔者抛砖引玉,提出浅见。1.菜农销售蔬菜是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具备违法主体之要件《食品卫生法》第54条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解释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很明显这一法律解释所要表明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不在食品生产经营之列仅仅是指其在"生产"一个阶段,也就是说种植业和养殖业仅仅在"生产"这一阶段不属于《食品卫生法》调整的对象范围,而菜农上市出售蔬菜已经历了生产、采集、销售等多个环节,他销售的蔬菜是供人食用的,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才允许销售的,所以也就应属食品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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