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处理问题≠不处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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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万友.不直接处理问题≠不处理问题[J].楚天主人,199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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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万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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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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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代表视察、评议和人大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实行"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是由人大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个人无权处理问题,几个人或部分人也无权在人代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代替整个集体行使职权,这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是不同的。如果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或检查中直接处理问题,那是不适当的,也会影响这些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在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那么,是不是"不直接处理问题"就等于"不处理问题"了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这里的关健是要把人大代表的视察、评议和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与其行使的各项职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具体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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