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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的通知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搞好清欠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拖欠底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各地要对所有建设项目进一步核实,摸清拖欠底数,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在前一阶段摸底时漏掉的拖欠项目或有意回避未报的拖欠项目,要一一列出,按要求补报。对未报或有意瞒报的拖欠项

关 键 词:经济管理  建筑  市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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