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典型判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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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伟功. 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典型判例评析[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24(6): 6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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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伟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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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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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美国联邦普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1947年的海湾石油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承认了联邦普通法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建立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滥用程序”的分析标准;在1981年的帕珀飞机公司案中,将不方便法院的“滥用程序”标准转变为较为灵活的“最适当法院”的标准;在2007年的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案中,认为联邦地区法院在决定案件的管辖权之前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诉讼。我们可以吸取美国的经验与教训,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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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方便法院原则 海湾石油公司案 帕珀飞机公司案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案 |
Comment on the Typical Forum Non Conveniens Cases of U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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