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错捕”准确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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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晓玲.给“错捕”准确定位[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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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晓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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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3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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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逮捕的证据条件发生了变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错捕的理解和认识很不一致,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普遍存在“怕错、怕赔”的思想和“错一全盘皆输,宁漏勿错”的倾向,以致束缚了逮捕机关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的手脚,直接影响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非常有必要给错捕以准确定位。一、“错捕”的认定依据及概念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O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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