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水权许可的私法效力
作者姓名:王洪亮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07SFB302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正>在水法中,公法与私法规范双管齐下,共同调整水的使用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用益物权相比,水权的取得一般须经过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一种公法行为,但其除了具有公法效果外,还具有一定的私法效果,通过许可,被许可人可以获得类似于用益物权的地位,即水权,有学者将其归类为准物权。〔1〕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许可本身具有哪些私法效力?如第三人可否对被许可的设备以及使用行为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或妨害防止请求权?第

关 键 词:水权  水资源费  行政许可  用益物权  效力  私法  公共利益  物上请求权  水资源法  妨害排除请求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