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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论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合理定位
作者姓名:
陈旭峰
作者单位:
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
摘 要: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与主观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四种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和客体,认识一致,即为一般主体和公共秩序。意见分歧较大的,是该罪的主观方面。笔者对此理解如下:
关 键 词:
寻衅滋事罪
《刑法》
公共场所
公共秩序
主体和客体
主观要件
公私财物
犯罪构成
司法实践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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