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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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喻建立.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19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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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喻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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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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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的性质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将起诉书连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一并移送法院。但是,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的性质是什么,刑诉法未作规定。这种状况,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认识不一,操作困难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应当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明确为诉讼文书。因为任何案卷的内容无外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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