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中前置性规范的结构化分析——兼评《刑法》第9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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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朝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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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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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德奥瑞检察机关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作用与我国的应对研究》(编号:19BFX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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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行政犯中前置性规范的界定,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排除在外,是对《刑法》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孤立、片面理解。相较之“立法委任说”,“构成要件解释说”深刻揭示了行政犯中援引规范的本质,因此应将具备解释功能的全部行政规范作为要素纳入行政犯中前置性法源系统。在该系统内部,因诸要素的功能、作用与地位不同,根据前置性规范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以及解释力度的强弱标准,需要对其进行结构性、层次性构建。法律、行政法规因效力较高,可以直接援引,可归入第一阶层的“补充规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是对“补充规范”的进一步具体化,对刑法规范也有间接解释作用,但效力位阶偏低,可将其作为第二阶层的“次补充规范”。在前置性规范的援引中,应当坚持“补充规范——次补充规范”的适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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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犯 违反国家规定 补充规范 次补充规范 法源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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