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依照定罪”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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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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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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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刑法是一部较为完整、统一的刑法典,在若干刑事法律制度和具体犯罪的规定上较原刑法有巨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多种原因,修订后的刑法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缺陷,刑法分则诸多条文中存在的“依照定罪”的规定就是其中之一。所谓“依照定罪”,是指在刑法分则某条款中规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后,对犯罪嫌疑人按照刑法分则其他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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