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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规定为视角
作者姓名:李垒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胡建淼主持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中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04B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授益行政行为是指为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在《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有专门规定。该条将授益行政行为分为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和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对于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存续保护,对于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财产保护。然而,《德国行政程序法》采取此种分类方式是否合理,值得怀疑。在撤销的时间效力方面,《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撤销效力既可溯及既往生效,也可面向将来生效,原则上由行政机关依受益人信赖保护状况而定。

关 键 词:授益行政行为  信赖保护  财产保护  存续保护  时间效力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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