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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个人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归属
引用本文:黄梅,陈敏.论离婚时个人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的归属[J].法制与社会,2011(24):265-267.
作者姓名:黄梅  陈敏
作者单位:1. 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2. 武汉市专利局办公室
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出台,便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房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认定备受关注。意见稿第六条对相关问题作了与现行婚姻法不同的规定,引起较大争议。本文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入手,借鉴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认为离婚时个人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分割应遵循特殊规则。

关 键 词:婚前按揭房  离婚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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