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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定罪标准的几点商榷
作者姓名:
林竹静
作者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摘 要:
数字化作品的传播渠道主要有两种,即传统流通渠道和网络传输渠道。针对两种不同传播渠道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的定罪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先后确定了违法所得额、非法经营额、实际点击数,注册会员量等作为定罪的量化标准。本文对包括上述标准在内的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定罪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商榷。
关 键 词:
数字化作品
侵犯著作权犯罪
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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