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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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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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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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缘起于对交往安全义务的违反。生产者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说明缺陷和研发缺陷构成对交往安全义务违反的具体类型。生产者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原料零件商及准制造商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生产者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尚未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生产者责任的规定有进步也有不足。为完善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应建立交往安全理论,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丰富责任主体及强化说明、产品关注及警示召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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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往安全义务 缺陷 责任主体 举证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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