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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将“权力的分立”简称为“分权”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包括法学界的许多同志,对权力的分立和分权两个概念是不加区分的。相当多的译著和论著将权力的分立简称为分权。如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53页(《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这样一句话:“…”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当作‘永恒的规律’来谈论。”在这里权力的分立(Seperation of powers)被译成了分权。又如法律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英汉法学词典》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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