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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成本、价值损失抑或获益赔偿?——瑕疵履行救济的研究
引用本文:孙良国.补救成本、价值损失抑或获益赔偿?——瑕疵履行救济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3).
作者姓名:孙良国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中的预期与信赖保护研究”(10CFX044); 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权利本位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摘    要:瑕疵履行时,法院是施加救济成本还是价值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的难点之一。赔偿计算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期望损害赔偿的目标。目前流行的Peevyhouse规则、经济浪费规则和价值损失规则都有明显缺陷,而综合考虑意图、合理性以及政策则是目前规则的最好取代。而且获益赔偿可作为补救成本、价值损失之外的第三种可能实现期望损害赔偿目标的计算方式。我国现行《合同法》过于强调救济成本虽总体可行,但没有认真对待救济成本与价值损失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考虑获益赔偿的可能性,并不妥当。未来《合同法》应在此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补救成本  价值损失  获益赔偿  瑕疵履行  期望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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