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法院附设ADR的分析与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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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冬京 徐文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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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省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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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8FX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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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是ADR的发源地与主要实践场所,其中法院附设ADR是美国ADR的主要形式。法院附设ADR既具ADR的特性,又具准司法性,是实现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功能互补的重要制度。美国的法院附设ADR在解决纠纷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相应地,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我国亦具备了实行法院附设ADR的立法和实践基础。构建我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要从立法上加以规制,确立其原则和适用范围,对法院附设ADR的具体程序进行设置并建立法院附设ADR效力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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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附设ADR 运行 机理 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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