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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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婉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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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汕头大学法学院 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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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了,这是我国医学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曾于1987年6月29日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加强,《办法》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医患矛盾日趋紧张。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医患矛盾,《条例》于2002年9月1日实施。《条例》明显倾斜患者利益,赋予患者更多的权利,而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大,使得医疗事故赔偿有法可依。《条例》与《办法》相比较,发生了五个大的方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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