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权的能量——以撤回起诉和再行起诉为研究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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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琳琳.论公诉权的能量——以撤回起诉和再行起诉为研究对象[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7(3):4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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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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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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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撤回起诉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滥用。检察机关往往无时间、无次数限制地随意撤回起诉,然后再重新提起公诉,导致出现反复"撤回起诉——再行起诉"的程序循环现象,损害了刑事司法的尊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公诉权是有能量的,有一个耗尽的问题。因此,应当对国家追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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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诉权 公诉变更权 撤回起诉 再行起诉 公诉权的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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