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集体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工商业登记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姓名:李廷波  温景生  李朝晖
作者单位:河北青龙满族自治县药品检验所,河北青龙满族自治县药品检验所,河北青龙满族自治县卫生局
摘    要:近期以来,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村卫生所、联合诊所、个体诊所等集体和个体医疗机构搞起了工商业登记并发放了《营业执照》,试图打破建国以来医疗机构不进行工商业登记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工商行政部门的做法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不应进行工商业登记的理由1、对卫生所等医疗机构不同于集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村卫生所等医疗机构主要从事农村医疗工作,一般都设有药房(柜),其药品是以临床需要为前提的,并非象零售药店那样纯粹以售药盈利为目的,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