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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证的“眼睛” 破解执行法官的难题
作者姓名:肖文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摘    要:西方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生效裁决书只是纸面的法律,能否最终落到实处,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实现。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体现司法权威,关系法律尊严。2011年12月,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征得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同意后,对一起特殊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破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新难题,解除了利害关系人双方的后顾之忧,避免了矛盾冲突,化解了执行风险,取得了圆满的社会效果。

关 键 词:公证处  “眼睛”  执行法官  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全证据公证  人民法院  利害关系人  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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