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定性为盗窃罪 |
| |
引用本文: | 肖湘.此案应定性为盗窃罪[J].天津检察,2009(5):73-73. |
| |
作者姓名: | 肖湘 |
| |
作者单位: |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王某经营一个水果摊。一日,一名年轻人找上门来,自称姓李,是某招待所的工作人员,要在王某处批发一些水果,并愿意长期合作,双方相谈甚欢,决定签订长期合作合同。李某察看了王某的身份证并要求王某在中国银行开户以便结算货款。双方商定,待王某办理好中国银行存折后再签订合同。在王某开户的同时,李某利用伪造的王某名字的军官证在另一中国银行储蓄所办理了存折。第二日,双方见面后,李某提出察看王某办理的中国银行存折,
|
关 键 词: | 盗窃罪 中国银行 银行存折 银行开户 工作人员 长期合作 合作合同 签订合同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