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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
引用本文:王成. 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J]. 政治与法律, 2007, 2(4): 81-90
作者姓名:王成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司法应该且能够以私法手段对性骚扰行为加以规制。性骚扰行为无法列举穷尽,应当授权法官根据上述特点自由裁量。性骚扰行为本身是多种行为的集合,因此,不同的性骚扰行为侵犯的是不同的权利。从司法角度而言,由于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贞操权,可以通过对一般人格权的解释来论证性骚扰侵犯了一般人格权。同时,也可以从法律规定的现有具体人格权出发,认定性骚扰同时构成对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尊严权等多种权利的侵犯。就解释论而言,雇员遭受性骚扰,雇主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承担雇主责任。就立法论而言,性骚扰行为的雇主责任应当适用于劳动关系、人事关系以及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性骚扰  贞操权  雇主责任
文章编号:1005-9512(2007)04-0081-10

On Private Law Regulation and Justice of Sexual Harassment Acts
Wang Cheng. On Private Law Regulation and Justice of Sexual Harassment Acts[J].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007, 2(4): 81-90
Authors:Wang Ch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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