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经济法相互关系的法理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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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春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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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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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起源于自然经济社会并历史地演进,维系着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社会的基本存在状态;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关于商品交换的法律规范,它为社会财富的增长也为个体的自由和社会的解放提供着制度保障;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克服自身调节能力的先天不足而生成的矫枉过正之作。作为不同类型的经济生活的游戏规则,民法维持现状,商法谋求发展,经济法抑制变异,共同服务于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而经济关系作为经济生活的背景,是将民法、商法、经济法从法的整体中划分出来的标准,也是三者法理具有可比性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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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法理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1)04-0020-04 |
修稿时间: | 200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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