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劳教时代犯罪化的领域与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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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瑞生. 论后劳教时代犯罪化的领域与原则[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 0(2): 5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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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瑞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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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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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后劳教时代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网络谣言、网络色情泛滥,网络反腐的同时导致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害;环境安全日益凸现,工业化在带来财富积累的同时,严重破坏环境;其他社会问题诸如雇佣者破坏信任关系、违反诚实义务、社会风尚受到严重妨害等等,都需要予以犯罪化处理。为了实现后劳教时代刑法的目的,在对危害社会行为犯罪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保护法益必要原则,即对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化处理必须以保护法益必需为根据,不能过分;二是科学性原则,要求从立法的形式到文本的表述,从宏观的体例到微观的技术等方面都必须遵循刑事立法的规律,追求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三是以人为本原则,要求在刑事立法中必须重点保护个人法益,将个人自由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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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后劳教时代 犯罪化 原则 |
On Realm and Principle of Crimes in Post-Labor education 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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