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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清民律草案》对日本民事立法技术的借鉴
作者姓名:丁德春
作者单位: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网络教育部;
摘    要:正艾伦·沃森先生在其《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中写到"法律主要通过借鉴而发展,就利用最小的资源获得最好的法律而论,一项具体制度发展的捷径就是仿效"。清末之前由于存在没有编纂民法的先例,民事习惯的缺乏等因素,清政府只能将仿效作为变法的主要途径,模仿的榜样锁定为西方列强。沈家本曾向清廷上奏称"日本法系本属支那法系,而今取法于德、法诸国,其国势乃日益强盛……,唯日本特为东亚之先驱,为足以备呈明之采择"。1906年梅谦次郎在访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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