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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看准据法的适用
引用本文:史殿美.从一起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看准据法的适用[J].法律适用,1995(7).
作者姓名:史殿美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案件事实烟台华盛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公司)与香港鹰柏商行素有业务。1993年9月,鹰相商行通知华盛公司意发一批皮手套至香港,按CIF价格计货款38939.45美元,信用证结算。1993年9月ZO日,华盛公司接到鹰柏商行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即委托山东省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烟台支公司(下称烟台外运)空运皮手套至香港。空运出口货物托运书中载明:发货人华盛公司,收货人“凭发货人指示”,被通知人鹰柏商行;运费预付;货物重量为1494.3公斤,声明价值38939.45美元。同月22日,华盛公司向烟台外运交付了托运货物及有关随货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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