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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资本主义律师制度
作者姓名:卢敏超
作者单位:香港中文大学
摘    要:国内学者一般在论及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制度时,似乎都普遍有一种误解,例如李文华先生主编的《中国律师学》就有这一段: “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自己开业,自己经营。他们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是为被告人“包打官司”,同被告人是一种雇佣关系。他们不顾事实真象,挑词架讼,完全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由此可见,我国的辩护律师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辩护律师在根本性质上是不同的。”(第86页) 其实一般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律师,都普遍有两种法定的专业责任:(一)维护法律和司法公正的责任;(二)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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