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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高额发票招揽主顾行为的定罪问题——兼与迟岱山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李清龙.虚开高额发票招揽主顾行为的定罪问题——兼与迟岱山同志商榷[J].法学,1988(5).
作者姓名:李清龙
摘    要:1987年第12期《法学》刊登了迟岱山同志的“虚开高额发票招揽主顾,是否构成犯罪”一文,讨论了某个体联营户王某、马某为招揽生意,用开上下联金额不符的发票为手段,为来修车的43名司机冒领现金19373.70元的定性问题.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分别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迟文”在具体分析如何定罪时却得出了错误结论.另外,提出的不能定贿赂罪的理由也欠正确. 一、“迟文”认为,“厂方通过银行与修车单位结算,厂方司机是实行犯,应依诈骗罪定性,其它参与者是诈骗罪的同案犯.……厂方开出虚假发票由司机直接回单位骗取财物,司机是实行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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