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跨国资本的全球移动,也给人权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有必要将公司责任与人权挂钩,并协调经济全球化与人权全球化的目标和实践;在将国家承诺的国际人权义务诠释为跨国公司的人权义务时,应注意跨国公司国际法地位的特殊性;目前国际上的人权责任制度,无论是具有“软法”性质的自愿性模式,还是具有“硬法”性质的拘束力模式,都各有利弊,这也反映了当前人权全球监控机构的匮乏;在加强国家间对话与合作的前提下,应当解决跨国公司人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建立跨国公司人权遵守年报的审查制度和正式或非正式的处罚程序、设立自由贸易的人权例外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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