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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降低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的决定
摘    要:一、为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使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地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决定将1956年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第一表)中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予以降低。各级降低的比例是:一——五级为百分之十;六——八级为百分之六;九——十级为百分之三。二、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制定单独工资标准的事业、企业单位,其相应等级的行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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