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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之规定不当
引用本文:汪兆群.“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之规定不当[J].中国检察官,2003(4):57-58.
作者姓名:汪兆群
作者单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的事实;……”,根据这一规定,在共同犯罪部分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判决生效后,其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后,

关 键 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生效裁判  自行辩护权  审判监督程序  辩护人职责  司法理念  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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