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之规定不当 |
| |
引用本文: | 汪兆群.“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之规定不当[J].中国检察官,2003(4):57-58. |
| |
作者姓名: | 汪兆群 |
| |
作者单位: |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的事实;……”,根据这一规定,在共同犯罪部分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判决生效后,其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后,
|
关 键 词: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生效裁判 自行辩护权 审判监督程序 辩护人职责 司法理念 诉讼权利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