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征视野下之公证公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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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笑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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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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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8月伊始,为配合建设部新<房屋登记办法>实施,浙江省建设厅颁布<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正式于房屋登记管理流程中引入公证机制,对房屋登记中必须经过公证的事项做了具体明确,即监护人提供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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