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否承担兑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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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敏.金融机构应否承担兑付义务[J].四川审判,2002(6):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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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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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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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9月30日,原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县街储蓄所主任左静到其姨娘韩志全家揽存(此前左静曾与韩志全有过揽存行为),称到中国银行存款利率高,且不交利息税,骗得韩志全信任,韩志全遂从乐山邮政演武街储蓄所和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取出10万元在家里交给左静,左静用同年9月29日事先办好的以王明英名字填写的一张定期存款开户单,套出了(98)川字第2279972号空白定期存单,并手书填写上“存入日期2000年9月30日,户名韩志全,存款金额10万元,年息3.5%”等内容,并偷盖了储蓄员罗娟、董云嘉的私章后交给韩志全。左静收款后并没有入银行帐,而是用于自己炒股,银行帐上只有以王明英名义存入的100元。2001年4月29日韩志全持存单到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提前支取不能而发生纠纷。左静现已因此行为被判入狱,罪名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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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存单 王明 储蓄所 诈骗罪 储蓄员 罪名 承担 义务 纠纷 定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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