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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
摘    要:第一条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第三条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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