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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沉默权
引用本文:杜联藩. 略论沉默权[J]. 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7, 0(1): 95-99
作者姓名:杜联藩
作者单位: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广东,广州,510400
摘    要:沉默权是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却是一个空白.其意义是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我国将正常行使沉默权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坦白应当从宽,沉默受到保护,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沉默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本文首先对沉默权简要的介绍然后通过分析我国学者的争论及我国确立沉默权的价值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沉默权的若干构想.

关 键 词:沉默权  人权  刑讯逼供  诉讼公正
文章编号:1671-6949(2007)01-0095-05
修稿时间:2006-12-01

On Privilege of Silence Right
Du Lian-fan. On Privilege of Silence Right[J].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Socialism, 2007, 0(1): 95-99
Authors:Du Lian-f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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