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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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猛 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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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丁猛),灵壁县光明律师事务所(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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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人民检察》第4期刊登的讨论案例的定性,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作如下分析。一、罗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决定一行为是犯罪行为的首要因素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也不以犯罪论。那么,罗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呢?考察罗某之行为过程,有几点是非常清楚的:第一,罗某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财产性利益,且其结果表现为获得了货币化财产。第二,罗某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既不是劳动所得,也不是投资所得,更不是继承或受赠予所得。这就决定了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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