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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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宗灵.论哈特的新分析法学[J].法学研究,1981(6):5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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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宗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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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分析法学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Herbert L.Hart,1907—)。他的主要著作是:《法律的概念》(1961)。其他有《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和《惩罚与责任》(1968)等。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新分析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是同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以哈特和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Lon Fuller,1902—1978)为主要代表的长期论战不可分的。这一论战的实质是西方法律哲学传统中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派之争。富勒与哈特二人的观点分别代表了两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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